球星卡是一种印有篮球明星的卡片,最早由美国烟草制造商在1880年推出,作为买香烟的赠品。球星卡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收藏和投资价值的体育文化产品,特殊的卡片上还会有球星的签字或衣物的切片。市场调查与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全球球星卡市场在2020年到2027年的复合增长率为23%,2027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87亿美元。此外,球星卡还分为一证券交易市场,满足多种收藏者的需求。由于球星卡具有上述特性,个别人员通过走私手段将球星卡走私入境,并将其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为此,笔者将结合球星卡走私的新闻及海关执法实践中的公开案例,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球星卡入境的走私风险与合规经营进行解读。
近日,北京海关所属大兴机场海关在对入境旅客行李进行监管时,通过机检图像发现一名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的旅客行李中存在大量卡片状物品。经开箱查验,现场关员在该名旅客的行李箱内查获球星卡共计2524张,价值约7万元。据旅客自称,携带上述物品入境准备用于代购谋利。目前,北京海关已将上述物品移交后续部门作进一步处置。
无锡韬某公司、无锡嘉某公司通过南京途某公司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1票,报关单号为224xxxxx853,分运单号为777xxxxxx840,申报为贺卡样本4千克,申报总价为9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球星卡852张,实际总价为人民币671326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为偷逃税款,采用伪报品名、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为人民币671326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01378.03元,当事人偷逃税款人民币100953.6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最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
目前,通关走私是球星卡走私案件中最常见的走私手法。具体分为藏匿夹带走私、伪报品名走私两种具体行为模式。
首先,在藏匿夹带走私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将球星卡夹藏于行李等其他物品或其他货物中,在经过设立海关的口岸时逃避海关监管,将球星卡运输进境。此前拱北海关就曾查获过一起通过粤港两地车牌司机偷运大量球星卡进境的走私案件。
其次,在报关走私球星卡案件中,行为人虽会就球星卡进行报关进口,但通常进行伪报品名或者低报价格等操作,向海关申报与商品不一致的虚假信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涉球星卡走私通常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罪,而该罪以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确定量刑区间。在具体个案中,准确计算偷逃税款数额是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对于行为人偷逃税款数额的认定,需要从税率和完税价格两方面展开。
首先,要准确计算货物的税款,就必须确定该货物的税率,而税率的确定则取决于该货物的商品编码。球星卡一般被归类为纸质印刷品。但是随着制卡技术和创意的一直更新,出品球星卡的公司也在推出新形式的球星卡,比如黏贴着运动明星一小部分球衣的“球衣卡”,又如由特定球赛中使用过的地板、篮球等制成的其他实物卡,还存在可以播放视频的视频卡。在这些特殊情形下,球星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印刷品,其商品编码也应该依据详细情况进行确定。
其次,自2018年以来,我国不断调整对美加征一定的关税税率。这种对加征一定的关税的调整给确定球星卡税率带来极大困难。因为我国在最近一段时间密集地出台了大量相关的财税文件,相互关联的文件之间的发布间隔比较短,这也使得部分文件中对加征一定的关税的调整措施尚未生效就被废除。因此,在具体个案中,应当对球星卡的税率保持审慎态度。若能够以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税率进行税款计算,则能够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最后,在球星卡交易实践中存在两种交易方式,单张卡片在这两种交易方式中呈现出不一样的交易价格。当球星卡在未拆箱的“盲盒”状态下被交易时,应当以“卡包”的价格对成交价格进行认定,此时的卡包价值固定,认定成交价格较为容易。而一旦卡包被拆,“盲盒”的不确定性被打破,单个卡片就会因其稀缺程度产生价值波动,在这种情形下,对其成交价格的认定应通过同时期的卡片市场行情报价确定。
除以上两种单一情形外,还存在两者相混合的特殊情形,即无法查明走私行为发生时具体球星卡的存在状态。作者觉得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辩护:首先,通过行为人之间的金钱往来确定成交价格;其次,当无法通过上述证据和方法查明成交价格时,可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较低价格进行辩护。
由于球星卡走私案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相互配合,互有分工,才能将货物走私入境。因此,就单个主体的辩护工作而言,主从犯辩护是一项很重要的辩护路径。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主犯是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的人员;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第790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对从犯的认定,应该依据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共谋、是否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实行行为的关联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
根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主从犯认定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在走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地位高低可以从行为人是否指挥他人、是否为他人所指挥、是否主导走私活动进程等多个角度进行审查、认定,而对行为人所起作用大小的考察则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参与组织策划、实行行为的具体情况、非法获利多少等多个方面做综合认定。
消费者在购买球星卡时存在的风险:一是构成走私共犯的风险,当国内消费者为少缴税款,以不合理的“包税”价格委托报关,与报关公司共同通过伪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时,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二是构成间接走私的风险,当消费者明知走私人通过走私的途径进口球星卡,仍然向其收购球星卡并达到特定数额时,消费者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间接走私。
球星卡的经营风险主要源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商品。在走私案件的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商品通常会被推定为走私货物,相应的经营行为便存在违规违法风险。如在深市监罗处罚〔2024〕笋岗74号案中,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在其注册的抖音平台店铺出售球星卡,其所售球星卡,部分为其通过二手电子商务平台购买、部分为其个人收集、部分为向国内经销商购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帕尼尼”球星卡为美国公司产品,“帕尼尼*-**”、“帕尼尼*-**”为全英文版本,商品盒外包装与卡片本身均无中文标签及进口商品标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商品报关单及相关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最终,当事人因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被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260元,罚款3540元。
因此,对于球星卡的经营者和消费的人而言,在经营、购买球星卡时选择经过合法渠道进口的球星卡,或者购买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球星卡。除此以外,有进口需求者在进口球星卡时也需要如实做申报。